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8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组织他人非法开采位于龙门县**镇**矿区的高岭土矿场。
经原广东省国土厅鉴定,涉案的高岭土矿场两个开采口被非法开采量分别为3685.31吨和2941.1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人民币9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德游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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