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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周边乡镇商户手中购买香烟予以销售,邓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潘某某家中查获卷烟41个品牌,共计801条香烟,涉案卷烟总价值为180186.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李宗美与潘某某的微信截屏扣押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书证;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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