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1日下午,周某某的朋友向周某甲求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周某甲于是微信联系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告知800元每克。按约定,被告人潘某某将一小包毒品(约0.7克)放在寿富大道上的中国石化加油站的厕所里,之后在寿雁路口周某甲支付现金800元给潘某某。
2、2020年7月12日上午,杨某某联系潘某某购买600元甲基苯丙胺,杨某某当日9时许通过微信分二次转账600元给潘某某,半小时后,潘某某在寿雁镇上李家村的桥上交给杨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0.4克)。
3、2020年7月15日下午,杨某某联系潘某某购买600元甲基苯丙胺,当日14时51分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潘某某。之后,潘某某在上李家的桥上交给杨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0.4克)。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10时在道县**镇被抓获归案,其向公安机关举报文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当日公安机关将文湘映抓获归案,文湘映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等电子数据;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4.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贩卖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涉嫌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举报他人贩卖毒品,经查证属实,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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