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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号。2017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6日11时许,在本市官渡区****小区附近,被告人潘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公民简某某出售毒品可疑物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0.40克。后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及人民币300元;2.书证: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理化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物证指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谋取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1388878****、1559603****)现居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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