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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396号 

被告人潘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3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市**镇**村**塘**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潘某多次去往**市**街道、**镇实施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去至**街道***路**号**公寓伺机作案。潘某二人趁无人注意之机,进入该公寓洗手间里面将被害人陈某洁的1辆电动自行车偷走(约值1600元)。得手后,潘某等人逃离现场。

(二)2019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去至**市**镇**社区**组**巷**号门口伺机作案。潘某趁四周无人之机,偷走被害人叶某祖停在该处的1辆电动自行车(约值1300元)。得手后,潘某逃离现场。

(三)2019年6月23日11时5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去至**市**街道**路**食品店门口伺机作案。潘某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偷走被害人张某曼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动自行车(约值700元)。得手后,潘某逃离现场。

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路与**路交叉口***对出路段将被告人潘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陈某洁等被害人的陈述,户籍证明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潘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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