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2019年5月27日凌晨驾驶其白色女装摩托车从云浮市云城区其出租屋出发,于2019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到达云浮市新兴县,前后对5辆汽车实施了砸车窗盗窃的行为,分别是:
1、潘某某先是在新兴县**酒店附近利用捡起的花岗岩石头往一台车牌号为粤E36****白色汽车的左后窗玻璃砸去,砸碎左后窗玻璃后,从车上盗走一个双肩包,一台笔记本电脑(包括鼠标、电源线)、一个移动硬盘。经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三星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总价为叁仟捌佰捌拾捌元整(¥3888元);
2、潘某某在新兴县**酒店附近,利用花岗岩石头砸碎了一台车牌号为粤SH2****黑色宝马小车的左后窗玻璃,并盗窃走一瓶酒;
3、潘某某在新兴县**镇**路的南方电网配电中心的门口,利用从马路边捡的一块石头砸碎了一台车牌号为粤W73****汽车的右后侧车窗,其爬进车内,盗走几十元现金;
4、潘某某在新兴县**镇**路**号门处,利用石头砸碎一辆车牌号为粤EN9****汽车的右前窗玻璃,盗窃了几十元现金;
5、潘某某在新兴县**镇**路与**路交界**公寓楼下,利用尖锐的石头砸坏了一辆车牌号为粤KUW****汽车的右前侧车窗,盗走了几十块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星笔记本电脑、东芝移动硬盘、电脑背包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3.勘验、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练某某、袁某某、汪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芳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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