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潘良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到被害人邹某某家中将其一台******手机盗走。被盗手机已找到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建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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