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苗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51979********,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敦煌市七里镇跃进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敦煌市七里镇跃进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青海省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被青海省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青海省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将该案移交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翁某某被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潘某某、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青海省茫崖市**镇**平价超市,将**平价超市门上的锁子撬开,将超市内正在充电的一部三星GALAXY J7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上的支付宝上的10000元钱转入新梦网博彩网站刘**的账户上用于赌博,将其盗窃的寇某某的三星GALAXY J7手机藏匿。后经茫崖行委经济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寇某某的手机进行价格认定,认定意见为:三星GALAXY J7手机价格为425元。寇某某被盗财物合计总价值为10425元。
2、2018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窜至青海省茫崖市**镇油田公寓**区**号**单元**室,将放置在该房间内的田某某衣服口袋内的田某某的医保卡盗走,并于同年9月5日、6日分别在敦煌市**东**村、新**区两家医疗点用其盗窃的田某某的医保卡中的15443.85元钱刷卡买药,后将其用田某某的医保卡刷卡购买的15443.85元钱的各类药品以5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其无法提供身份信息的药贩子,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3、2019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青海省茫崖市***镇青海油田****公司仓库,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仓库门锁锁扣卸下,并用脚踏开仓库大门,将存放在仓库内的41条全新紫色床单、44套紫色被套、22条条文式床单、16套条文式被套、34条黄色床单、14套面工衣、22只黑色高筒面工鞋、3只单工鞋盗走,后以2880元钱销售给在青海省茫崖市**镇**市场经营**床上用品生意的翁某某,所得赃款全部被被告人潘某某挥霍。被告人翁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被告人潘某某盗窃的青海油田**公司的41条全新紫色床单、44套紫色被套、22条条文式床单、16套条文式被套、34条黄色床单、14套面工衣、22只黑色高筒面工鞋、3只单工鞋。后经茫崖行委经济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被告人潘某某盗窃的青海油田井下作业公司仓库财物进行了价格认定,认定被盗物品价格为22341元。
4、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敦煌市**镇新*区**号楼*单元楼前,在确定该单元***室居民岳某某家中无人后,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木棍,将厨房窗户玻璃上预留的用于安装抽油烟机烟管的圆孔堵塞物捅掉,用木棍打开厨房窗户进入室内。在岳某某家客厅南侧的后院内的冰箱中盗窃一盒硬中华香烟。
5、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敦煌市**镇新*区*栋楼前,在确定该栋楼1单元***室居民谢某某家中无人,便用实现准备好的木棍,将谢某某家的厨房窗户打开并进入谢某某家实施盗窃。被告人潘某某在谢某某家盗窃了部分外国货币价值59.9472元、一个苹果手机数据线价值10元。被盗财物合计69.9472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6、2019年4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敦煌市**镇东*村**号楼,在确认该楼二楼居民鲁某某家中无人后,便从房屋旁边的树上爬到该户院墙上,通过院墙到达二楼鲁某某家的厨房窗户外。因该户厨房窗户未关闭,被告人潘某某翻窗进入室内,在该户北边卧室电视柜内和南侧卧室一镶嵌式衣柜上分别找到茅台酒一瓶。后将盗窃的茅台酒出售,所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该酒属假冒注册的产品,价值不明。
7、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敦煌市**镇新*区**号楼2单元楼前,在确定该单元1楼东户崔**家中无人,使用其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木棍,将该户厨房窗户上的抽油烟机烟管捅掉,将木棍通过玻璃上的抽油烟机烟管圆孔伸入室内,打开窗户并进入室内。将放置于该户南侧第二间卧室的东北墙角处的一个深灰色密码箱撬开,把存放于该密码箱内的一块罗西尼手表盗走。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266.4元。
8、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敦煌市**镇新**号楼4单元楼前,在确定该单元102室居民刘某某家中无人后,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木棍,将刘某某家厨房窗户玻璃上的抽油烟机排烟管捅掉,并将窗户打开进入刘某某家。在刘某某家后院柜子、木制衣柜和小卧室床下柜子等部位盗窃现金3万余元、一条用红色珠子编的手链(价值90元)、一条纯银项链及纯银藏羚羊吊坠(100元)、2根分别重100克并印有“建行金”字样的金条(价值76000元)、1根重100克印有图案的金条(价值38000元)、一个纯银手镯(320元)、各种项链饰品若干(516.8元)、部分外币(价值256.99元)等物品。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47946.61元,其中追回被盗现金32662.82元,追回金条3根。
9、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敦煌市**镇新*区**号楼2单元楼前,在确定该单元102室居民孙某某家中无人后,用力将孙某某家的厨房窗户推开,从厨房窗户进入室内。将存放在孙某某家客厅南侧后院一衣柜抽屉内的三个金钞(未追回,价值未定)、外币若干(价值717.155元)、90版50元面额的人民币500元、90版100元面额的人民币500元及彭武团的居民身份证等财物盗走,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717.155元,其中追回被盗现金50元,追回被盗日元11000元,追回被盗20港币,追回被盗1美元。
10、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敦煌市**镇新*区**号楼5单元楼前,在确定该单元102室居民胡某某家中无人后,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木棍,将胡某某家的厨房窗户打开并通过窗户进入室内,在其家中客厅的酒柜里盗窃6瓶茅台酒,在客厅南侧后院的沙发附近将4桶1升装的壳牌全合成机油盗走。经鉴定,该酒属假冒注册的产品,价值不明。
综上,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涉案金额为200209.9622元,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翁某某为牟取私利,明知系他人盗窃的财物,仍以低价收购,涉案金额22341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接受证据、扣押证据、调取证据、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常馨予、李春梅、何永前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常某某、梁某某、崔某某、岳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胡某某、杨某某、谢某某、寇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不能如实供述,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200209.96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不能如实供述案情,被盗赃物部分尚未追回,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翁某某为牟取私利,明知系他人盗窃的财物,仍以低价收购,涉案金额2234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翁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军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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