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大道的**公司**亭内与被害人胡某某、田某某、徐某某打牌时,因琐事发生口角,潘某某从旁边的桌子上拿起菜刀朝被害人胡某某的右脑耳朵上方的部位连砍了两刀,后被田某某等人拉开。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头部皮肤裂创、颅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持菜刀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毛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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