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三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93********,汉族,大学文化,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单元**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成都市成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成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潘某某被聘用为原成都市成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2015年7月机构改革后,成都市成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入新组建的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潘某某继续在局所属猛追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协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18年,潘某某与从事工商营业执照代办工作的陈某某、刘某某夫妇认识后,按照请托,优先办理陈某某夫妇提交的执照申请。2019年12月,陈某某夫妇为感谢潘某某长期以来的关照,由陈某某将其名下的一张交通银行卡及密码交给潘某某,并通过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存入5.242万元。2020年1月17日,潘某某首次使用收到的银行卡在居住地附近的成都市锦江区通桂路7号附近ATM机上取款2万元,取款后,潘某某与陈某某夫妇见面并约定辛苦费5万元,多支取的部分算作借款。之后,陈某某又多次往该银行账户内存款,且进行过多次小额消费,潘某某也使用该银行卡在成都市锦江区、成华区多次取款。截止2020年3月30日,陈某某存入该银行账户共计20.51万元;潘某某多次取款共计12.92万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被挡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全额退赃,依法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已退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涂友钧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视频光盘三张,卷宗光盘一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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