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32000********,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镇**村**。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2时30分,被告人潘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44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本市横沥镇村尾村道英泰百货路口,与邹某某驾驶的粤S8T****号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伤(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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