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1523199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舒某某**乡**村**组。被告人潘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舒某某境内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万佛湖快速通道交叉口附近,碰撞前方推行板车的周某某,致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同年11月22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潘某甲经舒某某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11月11日,潘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潘某甲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中
检察官助理 陈婷婷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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