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50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8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方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7月09日11时2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某驾驶陕A****B号小轿车沿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信合门口由东向西倒车时,将路上行人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六人碰撞,造成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受伤,乃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刘某某的人力三轮车及陕A****B号小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刘某某、宋某某、乃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材料;5、事故鉴定报告;6、法医伤情鉴定;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8、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9、被告人户籍证明;10、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车辆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华
书记员:王涵梅
2014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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