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东北镇**村**组,现住临沧市临翔区**乡**钢筋加工厂。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合川市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市**街**号**幢**号,现住临沧市临翔区**乡**钢筋加工厂。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临沧市临翔区**乡**钢筋加工厂。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内蒙古固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固阳县**镇**村委**号,现住临沧市临翔区**乡**钢筋加工厂。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现住临沧市临翔区**乡**钢筋加工厂。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2********,汉族,文盲,务工,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东北镇**村**组**号,现住临沧市临翔区**乡**钢筋加工厂。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临沧市临翔区**乡**钢筋加工厂。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临沧市临翔区**乡**钢筋加工厂。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唐某某、章某某、白某某、赖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八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经被告人潘某某提议,由被告人唐某某具体联系购买钢筋人员,后于同年6月14日0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唐某某、白某某、赖某某、章某某、杨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在临沧市临翔区**乡**钢筋加工厂,秘密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第**合同段**项目部一堆钢筋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盗卖给陈某某,在搬运过程被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现报警后未得逞。经称量,被盗钢筋净重3580kg,经临翔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7900元。
案发后八名被告人主动到案,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八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潘某某、章某某、白某某、赖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潘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白某某、唐某甲、赖某某、唐某乙、章某某、杨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本案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八名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八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告人唐某某、潘某某、章某某、白某某、赖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均住临沧市临翔区**乡**钢筋加工厂,联系电话1362807****)。
2.随案移送公安机关卷宗材料肆册、证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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