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24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5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新余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忠县**镇**村**号。 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古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曾某某(另案起诉)欲使用冒充供货商身份的方式骗取其合伙人吴某某货款,并与被告人潘某某、古某某商量,潘、古二人表示同意。后古某某根据曾某某提出的诈骗方式,虚构是磁芯供货商的事实,吴某某通过微信分别于2019年5月11日、5月20日分两笔共计14000元转账至古某某微信,后古先后转给曾某某5000元、潘某某9000元。后潘某某分三笔将9000元转给曾某某。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古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潘某某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古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古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肆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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