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11985********,壮族,小学,广西荔浦市人,住广西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平乐县平乐镇同乐新区同兴城工地内盗窃三轮摩托车一辆开回荔浦市杜莫镇金鸡村古要屯的家中。
经平乐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硬功夫牌三轮摩托车进行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林
2020年9月11日
附项: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平乐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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