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潘是婵,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宿舍**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是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潘是婵为筹集资金,遂通过向他人口口相传的方式,在宁德市蕉城区**医院院内单独组织7场民间互助会,另与黄某甲(另案处理)共同组织1场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663.0912万元。因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1月倒会,造成卢某甲、黄某某、陈某某等31名参会会员损失共计202.132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是婵家属与黄某某、卢某乙、卢某甲、林某甲4名会员签订了还款协议,按比例偿还被告人潘是婵2012年12月15日所起民间互助会的欠款,并上述获得4名会员谅解。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潘是婵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潘是婵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协助查封通知书、会单、会款计算表及谅解书等书证;
2.林某乙、李某某、汤某某等31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潘是婵供述和辩解;
4.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是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是婵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利用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洁
检察官助理:连文嵩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是婵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宿舍**幢**室,联系电话1355990****。
2.卷宗叁册__。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_
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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