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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漆某甲,曾用名:漆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市荷塘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漆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漆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该牌号早已注销)从株洲市荷塘区财富小区出发前往分路口,当行驶至荷塘区东环北路与新华东路交叉口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时发现结果为139mg/100ml后随即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45mg/100ml。

案发后,公安机关多次联系和传唤被告人漆某甲不到案,后于2020年7月20日在其家中将其抓获,漆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漆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已注销牌照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耀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漆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478949****;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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