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滕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79********,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南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被告人滕某在南宁市注册成立广西南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滕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2016年8月,被告人滕某安排其妻子某某乙与百事易(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百事易“免息助业金”代理中心授权代理协议书》,*甲公司成为*乙公司自主研发的“好好刷”手机软件的唯一代理商。被告人滕某利用“好好刷”的网络支付平台系统,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好好刷”注册会员支付货币资金。经鉴定,自2016年8月15日后,“好好刷”网络支付平台系统为“好好刷”注册会员非法付款总额为人民币101606139.27元,为“好好刷”注册会员非法结算总额为人民币8941301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工商登记资料、行政认定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某某乙、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滕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滕某现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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