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滕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曾因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于1995年7月27日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9月28日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1月5日,因盗窃被原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4日上午8时58分许,被告人滕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市场盛麟商厦**超市内,趁无人看管之际,将放在超市服务台酒柜上的一瓶茅台酒盗走。因被盗白酒生产时间达不到价格认定受理要求,该价值无法鉴定。
2、2019年6月1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滕某甲窜至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超市内,趁无人看管之际,将一瓶透明玻璃瓶经典五粮液白酒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瓶经典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1 583.33元。
3、2019年6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滕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超市,趁无人看管之际,将一瓶五粮液(1618)白酒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瓶五粮液(1618)白酒价值人民币1 166.67元。
4、2019年6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滕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超市,趁无人看管之际,将一瓶五粮液(1618)白酒,及一瓶透明玻璃瓶经典五粮液白酒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五粮液(1618)白酒价值人民币1 166.67元;被盗透明玻璃瓶经典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1 133.33元。
5、2019年6月28日6时许,被告人滕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超市,趁无人看管之际,将一瓶五粮液白酒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瓶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1 133.33元。
6、2019年7月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滕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徐大屯**超市,趁无人看管之际,将一瓶透明玻璃瓶经典五粮液白酒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瓶经典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1 366.67元。
7、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滕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沙包街**商店内,趁无人看管之际,将两瓶53度飞天茅台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瓶53度飞天茅台白酒价值合计人民币5 667元。
8、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滕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商店内,趁无人看管之际,将一瓶透明玻璃瓶经典五粮液白酒盗走。因被盗白酒生产时间达不到价格认定受理要求,该价值无法鉴定。
9、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滕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超市内,趁无人看管之际,将一瓶泸州老窖白酒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瓶泸州老窖白酒价值人民币99.33 元。
10、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滕某甲窜至庄河市英伦河山**超市内,趁无人看管之际,将一瓶茅台白酒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瓶茅台白酒价值人民币2 516.67元。
11、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滕某甲窜至瓦房店市**商店内,趁无人看管之际,将一瓶茅台白酒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瓶茅台白酒价值人民币1 583.33元。
12、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滕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超市,趁无人看管之际,将一瓶透明玻璃瓶经典五粮液白酒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瓶经典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1 133.33元。
综上,被告人滕某甲共实施盗窃12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8 550元。
案发后,部分涉案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指认照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陶某某、何某某、金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某某乙、陈某某、段某某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安波派出所价格认定协助书、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补充材料通知书、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关于滕某甲盗窃白酒案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1张、监控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巍
代理检察员: 邱亚哲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滕某甲,联系电话:无,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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