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乡**沟**号**室,住白银市白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因与梁某某感情纠纷,酒后将梁某某停放在白某某**小区北区**号楼**单元门口东侧的车牌号为甘D*****奔驰GLC260型越野车右侧倒车镜用脚踹坏。后在白某某**小区北区南门口与梁某某相遇,滕某某对梁某某进行殴打,期间滕某某将梁某某一部华为P40手机损坏。经鉴定:被毁坏甘D*****奔驰GLC260型越野车倒车镜价格认定为14276元;被毁坏华为P40手机价格认定为3945元,合计182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毁坏的车辆、手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购车发票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白银市白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滕某某现在白银市白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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