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91********,壮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镇**村**坡**号。被告人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至4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云南省勐腊县看守所,于2019年4月3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该局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3月28日间,被告人滕某某经“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老挝金三角一网络赌博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网络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业务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提供资金转账、账号充值等服务。期间,被告人滕某某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支付宝账户收取赌资人民币160余万元,后又帮助该赌博公司进行资金转账约500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滕某某在赌博公司工作期间,其提供给该公司使用的银行卡共收取赌资人民币4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积极为其提供服务并提供支付宝账号、银行卡收取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的行为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芳
检察官助理:张玉传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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