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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3时47分许,被告人滕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滕州市鲍沟镇前皇甫路口处向西转弯时,与同向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马某某受伤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马某某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滕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苏某某证言,被告人滕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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