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某甲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游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内退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游某甲向赵某甲借款人民币5万元,后赵某甲发现被告人游某甲被多名债主追债,担心借款无法要回。2017年2月赵某甲起诉至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当法院)并提出诉前保全,其母亲何某某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同年2月6日乌当法院(2017)黔0112民初3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游某甲在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以下简称乌当征收局)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同日委托乌当征收局协助执行,暂停支付期限为2017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同年2月7日被告人游某甲签收(2017)黔0112民初350号民事裁定书。同年3月被告人游某甲到乌当农商行采取补卡的方式,将已被乌当法院冻结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取走后逃匿。2020年8月25日,北京市大兴公安分局孙村派出所将被网上追逃被告人游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书、游某甲的个人信息档案、乌当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乌当征收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游某甲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游某乙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王某某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游某丙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赵某乙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乌当农商行代发代扣明细查询单、乌当房屋征收局出具情况说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黔0112民初350号乌当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黔0112执保25号、送达回证(2017)黔0112民初350号乌当法院民事裁定书、黔0112执保25号、(2017)黔0112民初441-1号乌当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黔0112执保34-1号、送达回证(2017)黔0112民初350号乌当法院民事裁定书、黔0112执保25号、被征收户名单、游某甲与赵某丙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游某甲与赵某丙的房屋买卖协议、赵某丁提供的工行尾号1175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收款结清凭据、房屋移交清单、证人出庭申请书、审判笔录、民事判决书(2019)黔0112民初54号、赵某甲提供的借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被告人游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甲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转移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思彤

检察官助理 吴  双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游某甲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