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19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重庆市高新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盗窃,分别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游某某来到重庆市高新区协信城立方西一期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便利店”门外,采取推U型锁挤入店内的方式进入“**便利店”内,盗走柜台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及长城雪茄一盒;
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游某某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金科廊桥天都小区外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餐馆”外,采取推U型锁挤入店内的方式进入“**餐馆”内,盗走柜台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280余元;
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游某某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金科廊桥天都小区外的“**教育机构”外,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于办公室内的一台银白色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其销赃获利人民币100元;
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游某某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金科廊桥天都小区外被害人叶某某经营的“**儿童乐园”外,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柜台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游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街**号**被公安民警抓获,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叶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38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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