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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被告人温某某用手机注册拼**账号后,先后网购射钉器、折叠后托、射钉弹、无缝钢管等组装成射钉枪。2018年8月9日,被大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及证人证言证实温某某携带其制造的射钉枪被查获的情况;鉴定意见证实该射钉枪为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温某某供述及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通过网购零部件,自行组装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磨光机、电焊机各一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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