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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农场**路**屋。于2012年10月22日犯寻衅滋事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争执,二人在三亚市**小区**饭店门口碰面后,温某某对曹某某拳打脚踢,造成曹某某的头部受伤(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后,温某某赔偿被害人曹某某损失人民币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卓上晶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居住在三亚市**农场**路**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书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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