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15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0时许至12日7时许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石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均已被行政拘留)、“艳妹子”(基本情况不详)在其所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路**栋**房中吸食了冰毒及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2019年7月12日7时许,民警在上述房屋内抓获被告人温某某及石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并当场缴获吸毒工具1.43克冰毒及2粒总净重为0.19克的麻古。
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吸毒工具及毒品照片、吸毒地点指认照片、尿检结果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线索及抓获经过;3.证人石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5.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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