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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里**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4时许,在本市河东区天津站前广场地下C区公交站台,被告人温某某搭乘公交车不配合测温检查,公交车司机报警。随后民警赵某某、陈某某到现场处置,被告人温某某暴力妨害执法,造成民警赵某某面部、手部多处受伤,造成民警周某某手部、颈部多处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昭晖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内含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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