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一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灰色小型轿车,行驶至科右前旗**镇**搅拌站门口处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检测,温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4.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被告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