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许,袁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范某甲及货物由韶关市**县**镇**工地宿舍,往韶关市曲江区**镇***厂对面工地方向行驶,行驶至曲江区**镇**公路下坡处离事发地点一公里多路段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突然熄火,检查后仍无法打着火及查明熄火原因。袁某某、范某甲将车辆推至路边休息并商量好将车辆推至**菜市场,刚开始时由袁某某在车头摆方向,范某甲在尾部推车,推行一段路程后,二人交换位置。1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粤FCP****号小型轿车沿韶关市曲江区106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106国道2221公里+700米(**公路)路段时,追尾碰撞到该三轮摩托车左后尾部,致使该三轮摩托车及范某甲摔出路外,造成范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20日,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52.96 mg/100ml,范某甲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4月7日,经复核后,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温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甲、袁某某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赔偿被害人范某甲的家属共计19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警情信息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宣布记录、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扣车、返还凭证、遗留物品清单、送达回执、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材料;
2.证人范某乙、袁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温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配合交警处理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温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婧君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
市曲江区**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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