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月18日被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9月28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10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涂某某与其前妻被害人邓某甲(死者,女,殁年54岁)因婚姻感情纠纷多次发生争吵。2020年3月22日23时许,涂某某与邓某甲在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号楼下花台处再次发生争吵。涂某某心生愤怒,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威胁、恐吓邓某甲,并右手持刀捅刺其右颈部,致邓某甲受伤倒地后当场死亡。作案后,涂某某逃离现场并乘坐出租车逃跑。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邓某甲系单刃锐器刺颈部致左侧颈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涂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阳某某、邓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DNA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手机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颈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康钦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散页证据60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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