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28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住东兴区椑南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 ,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涂某某来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路**有限公司车库伺机盗窃。期间, 涂某某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约价值2800元)。得手后,涂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二、2020年3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共享单车来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路**号楼梯处伺机盗窃。期间, 涂某某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约价值3800元)。得手后,涂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2日,侦查人员在深圳市**区**街道**路**号**小区**房内将涂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涂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检察官助理:李惠青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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