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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站**。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29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吴某某联系涂某某购买1000元的冰毒,约定由涂某某将冰毒送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高速城南收费站。涂某某联系上线购买1000元钱的冰毒,让上线多送一个零包,并按照上线提示取得六个零包冰毒。吴某某又联系涂某某购买100元的麻古,涂某某在上线购得一颗麻古后,到高速城南收费站与吴某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冰毒零包六个,麻古一颗,经现场称量,六个零包冰毒毛重0.7克,一个麻古毛重0.11克。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涂某某处查获的2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检查、称量、取样、封存、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兴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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