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号,捕前住蔚县**镇**村**煤矿,于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镇**村**号,捕前住蔚县**镇**村**煤矿,于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6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号,捕前住蔚县**镇**村**煤矿,于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号,捕前住蔚县**镇**村**煤矿,于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镇**村**号,捕前住蔚县**镇**村**煤矿,于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曾某某、涂某乙、唐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至30日,涂某甲以成尚荣煤矿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其项目部人员曾某某、唐某某、涂某乙、
王某某、涂某丙(另案处理)、苑某某(另案处理)、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蔚县煤炭局讨要说法。上述几人到达煤炭局后,滞留办公区域,围堵煤炭局大门,拦挡高某某局长车辆,不让工作人员、车辆出入,推搡谩骂工作人员,围堵高某某局长及司某某不让离开,不听民警劝阻,导致单位秩序混乱,高某某局长应该参加的两个会议不能按时参加。直至30日下午2点左右,该伙人被警察强制带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蔚县人民政府文件、警情说明、到案证明、人口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 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秦某某、司某某、高某某、谭某某、涂某丁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甲、曾某某、涂某乙、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涂某丙、苑某某、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 视听资料:移动硬盘一个、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曾某某、唐某某、涂某乙、王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单位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涂某甲、涂某乙、唐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住蔚县**镇**村**煤矿。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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