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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66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1********,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村民组。被告人涂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6********,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文盲,务工,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兰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兰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涂某某、兰某某经兰某乙(已判决)介绍在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加入了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兰某某为涂某某的下线,涂某某的直接上线是兰某乙。被告人涂某某加入后发展的下线还包括兰某丙(已判决)等人,被告人兰某某加入后发展了涂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作为下线。

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进制”,根据投资数额和发展人员的数量,将传销人员从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即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被告人涂某某、兰某某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分别于2013年7月份前后、2013年8月份前后成为老总级别,发展的下线人员均超过3层30人,并对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涂某某被河南省淮滨县新里派出所抓获归案;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兰某某至河南省淮滨县新里派出所主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传销网络图等书证;2. 证人涂某甲、涂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某、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兰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投资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购买股份的数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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