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小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经深圳市罗湖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一次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涂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系同学,二人因民事纠纷诉讼至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年3月15日14时许,罗湖区人民法院通知二人当日开庭,二人在罗湖区东湖公园停车场相遇后,因口角起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最后,被害人黄某某报警,二人被传唤至罗湖公安分局。经查,涂某某与黄某某互殴,均有受伤。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8年3月23日,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被告人涂某某所受损伤暂定为轻微伤。2018年5月2日,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被告人涂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8年5月10日,涂某某、黄某某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遂对双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黄某某表示签订和解协议并非其自愿,并坚称涂某某所受损伤与其无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涂某某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人员指纹卡、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涂某某病历本复印件、DR诊断报告、CT诊断报告、耳鼻咽喉镜检查报告单,黄某某病历复印件、CT报告单,黄某某提交的涂某某故意伤害黄某某案补充材料,黄某某提交的向公安机关补充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相关证人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监控视频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第一次讯问黄某某视频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罗湖法院法官及视频资料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涂某某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涂某某的法医鉴定情况说明,和解申请、申请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黄某某、涂某某故意伤害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黄某某、涂某某故意伤害案一直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涂某某左耳伤情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涂某某伤情拍照及视频资料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黄某某、涂某某法院诉讼的情况说明,法院诉讼情况明细表,贷款合同、借据、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补制客户回单,黄某某提交的办案民警回避申请书,公安机关向罗湖区中医院调取的涂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1日的就诊相关资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函,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燕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认定涂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黄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黄某某受伤情况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宗传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深圳市罗湖区**小区**栋**,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