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涂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路**号**单元**室,现住武穴市**院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被告人涂某某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与其丈夫协议离婚,武穴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中载明“位于永宁商场的一间门面给女儿余某甲,归其所有”,但被告人涂某某母女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武穴市永宁商场旧城改造,上述门面在拆迁范围内。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涂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服从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01)武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无条件将位于永宁商场的一间门面给女儿余某甲,归其所有,由其处置。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对此都不会持异议、绝不会违背此诺言。”其女儿余某甲、女婿李某甲在该承诺书下方写明“该门面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处置权全部归余某甲,在母亲去世之前,每年租金一半给母亲”。
2014年11月27日,余某甲与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调换标准为按1:1等额面积置换,原房屋面积21.53平方米,新房竣工后原则上按原房屋相同朝向、相同位置提供21.53平方米的房屋,另加上阳台10.21平方米,合计还建面积为31.74平方米。另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补偿搬迁、安置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当日,余某甲收取永宁商场门面截止2016年5月1日之前的租金及各项补偿费20000元(实际按8500元每年计算租金)。
2017年永宁商场旧城改造工程竣工。因该商住楼相关手续没有完善,致使不能为还建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但项目方未取得还建户完全同意情况下,将该商住楼一二层部分商业门面对外招租。2018年7月8日,余某甲出具委托书,委托由其母亲涂某某处理永宁商场门面拆迁还建事宜。2018年07月10日至2019年05月12日期间,被告人涂某某伙同他人先后4次到北京上访,并以上访为要挟,向项目方负责人之一的卢某某要求借款,用于偿还其次子余某乙的赌债。其中,2019年2月26日,涂某某进京上访,要求卢某某借款13万元,卢某某承诺借款13万元,后因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2019年4月22日,涂某某再次进京上访,要求卢某某借款15万元,卢某某承诺借款15万元,但在查阅还建档案后,发现还建协议签署的是余某甲的名字,其通过电话与余某甲取得联系,余某甲称借款之事与其无关,不能用借款折抵还建门面的价款。因此,卢某某未履行其借款的承诺。2019年5月12日,涂某某进京上访被接回后,卢某某于5月23日向武穴市公安局报案,武穴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进行侦查,但暂未对涂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2019年5月31日,余某甲作出声明,作废2018年7月8日的委托书,声明由其本人处理永宁商场门面还建事宜。
2019年09月底,被告人涂某某借七十周年国庆之机再次到北京上访。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包保干部对其予以规劝,涂某某以在北京上访为要挟,要求项目方支付还建门面2年租金共计15万元,并要求相关包保工作人员及包保单位为其协调。
2019年9月29日,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涂某某指定的李某乙的账户转账15万元,得知15万元到账后,被告人涂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被包保单位工作人员接回武穴。2019年10月1日10时,李某乙将15万元退还,当日被告人涂某某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人涂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余某甲出具的委托书、声明、武穴市城镇房屋所有权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武穴市永宁商场旧城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收条、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张某某出具的说明、到案经过、承诺书、湖北**有限公司致估价委托人函、永宁商场还建方案、永宁商场还建工作补充说明、武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回复、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纪某某、余某甲、卢某某证言;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不是涉案门面的所有权人,无权要求项目部支付租金,但其以上访为要挟强行要求项目部支付15万元的租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吟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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