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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盗窃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73********,鄂温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现在海口市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因手头拮据,从所租住的海口市龙华区**天桥旁的**大厦**座**房出来到海甸岛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至海口市美兰区**花园工商银行停车场时,发现一辆号牌为琼A2****的大众越野车比较高档可能内有贵重物品,遂拿出事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钢筋棍将该车辆的的左后车窗玻璃砸破,并将车内存放的一瓶53度飞天茅台酒(已开封,被喝掉三分之一)和一箱六瓶装的53度酱父家就白酒盗走。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发票显示,被盗六瓶酱父家就白酒价值4680元人民币,车辆维修费3047元。2020年10月10日,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酒店**房内将被告人涂某某抓获,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相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价值4680元人民币,同时造成被害人车辆受损,车辆维修费达3047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并造成其他财物损毁,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丹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在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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