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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海来拉各盗窃、傅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彭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海来拉各,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82********,彝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美姑县**村**组**号。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组**号**号。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来拉各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傅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时凌晨23时50分许,被告人海来拉各来到彭州市致和街道紫云府二期工地,趁无人之机,采取翻围墙的方式进入工地办公区后,在该处将罗某某等6名被害人的6台笔记本电脑盗走。2020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傅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海来拉各向其出售的6台笔记本电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成都市双流区丽景路成都旅途故事民宿301房间予以收购。被告人海来拉各盗窃的6台笔记本电脑中,除1台因型号、配置不详未能鉴定外,另外5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向罗某某等6名被害人赔偿了人民币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来拉各、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来拉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傅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海来拉各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傅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来拉各、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海来拉各、傅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海来拉各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海来拉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春林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海来拉各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004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扣押在案的手机三部、人民币3310元存放于彭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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