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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洪桂连,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号,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2016年洪桂连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桂连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洪桂连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洪桂连于2018年3月刑满释放后,明知自己尚有罚金未缴纳,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内支取转移钱款共计三万多元,均未向法院缴纳罚金,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至今无法全部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告人洪桂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桂连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佳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洪桂连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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