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现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座17K。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洪某某将网易梦幻西游游戏账户(账号:****;游戏ID:171052384)以103887元价款抵押给赵某某,并签订了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人洪某某未按约定赎回游戏账号,该游戏账号归赵某某所有。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洪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赵某某谎称能将该游戏账号以11万元卖出,并承诺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之前合同的欠款,骗取赵某某游戏账号密码及手机验证码,将此游戏账号以5万元价款转卖给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园**座**室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洪某某将变卖后非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赵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因没有收到洪某某转卖游戏账号钱款将该游戏账号申诉找回。西安看个号工作室发现游戏账号被申诉找回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转账记录、转让合同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兵
检察官助理:魏颖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洪某某现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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