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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盗窃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洪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洪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路**号**网吧门口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85元)盗走。次日2时5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队路口处吃宵夜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3.被害人的陈述: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洪某某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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