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3479,回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村**庄**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公馆**楼**号。被告人洪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12月12日被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14日释放。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酒后到阜阳市颍州区**馆东侧被害人刘某某开设的**理发店内理发。理发结束后,被告人洪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搂抱、亲吻、摸胸等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智勇
检察官助理 张安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