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报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王荣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晚上,被害人余某乙酒后与妻子被告人洪某某在建水县**乡**村委**村**号家中烤酒房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余某乙拉扯洪某某的头发并对其实施殴打,二人拉扯至酒房门口,被其子余某甲劝开后,余某乙又捡起一根木棒打在余某甲的肩膀上,洪某某见状上前劝阻,余某乙又与洪某某扭打在一起,被洪某某推倒在酒房门口的木头上;片刻后,余某乙再次要殴打洪某某,洪某某见状后,从木堆上随手拿了一块长形木板击打了余某乙的头部,余某乙倒地之后,又用一根尼龙绳拴住余某乙的双手意图将其控制到酒醒,随后便自己返回家中,后村民发现被害人余某乙当场死亡。经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乙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心血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495.54mg/100ml。
2019年6月14日,民警在被告人洪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9月8日,被害人余某乙的母亲、兄弟、儿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尼龙绳子一根;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甲、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病理)鉴字第178号、[2019](毒)鉴定第D131号,建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法D)字[2019]84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及提取痕迹、物登记表,人员、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移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菊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一张、谅解证明书一份;
3.随案移送交办案件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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