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232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3********,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于2019年2月17日9时22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路与石佛营东路交叉口,驾驶京EF****号“凌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东左转弯至路口内东侧人行横道时,将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71岁,北京市人)撞倒,造成赵某某倒地受伤。被害人赵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 年9月15日死亡。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洪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0月17日自动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书证: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2019】第Y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鉴定意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BL20190653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席瑞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5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