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21995********,彝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喜德县人,户籍所在地:喜德县**镇**村**组。2020年8月27日,洛某某因盗窃被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洛某某到彭州市天彭镇西海西三巷13号被害人刁某某经营的茶楼内,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茶楼的一楼,将一台**牌笔记本电脑及五条香烟盗走,后将盗窃的香烟变卖,赃款用于生活耗用。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2426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桑宗林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洛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