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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沙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沙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09年7月15日被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2010年1月20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沙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窝藏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苏星,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沙某,听取了被告人沙某及其辩护人苏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11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

2015年以来,被告人沙某参加以顾海浪(已判决)为组织、领导者,以路晓伟、高德刚(均已判决)为积极参加者,以黄亚俊、董昊飞以及被告人沙某本人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淮安区**“**超市”、 “**”洗浴中心等地点活动。

2012 年以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非法争夺、承揽建筑垃圾、围墙、土方工程及报复他人、暴力讨债,有组织进行强迫交易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聚众斗殴犯罪5起、窝藏犯罪2起,致多人轻微伤、车辆损毁价值6万余元。在淮安市淮安区**镇造成较大影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沙某参与聚众斗殴犯罪2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19日21 时许,黄亚俊得知其妻子高某某在淮安市淮安区**菜市场附近马路上与他人发生矛盾,于是纠集顾海浪、路晓伟、秦永飞、丁滔以及被告人沙某到场对路某某进行殴打,致路某某受伤。期间,丁滔拿出匕首欲打路翔、路海鹏,因有民警在场,被顾海浪制止。经鉴定,路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7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沙某事先得知并同意顾海浪安排,与黄亚俊一同开车将参与聚众斗殴的马青明、韩舍乙布、韩晓勇、马明、马明山送至徐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高**、杨**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沙某及同案关系人黄亚俊、秦永飞等人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其他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5年夏天的一天,秦永飞和潘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承揽淮安市淮安区**拆迁建筑垃圾工地时发生矛盾,潘某某指使王某某带领人到工地阻止秦永飞出运建筑垃圾。后受秦永飞纠集,被告人沙某带陆逊(另案处理)到场撑场架势。秦永飞一方的路晓伟、丁滔、丁顺留、陆逊与王某某一方的孙某某、丁某某等人相互殴打。孙某某用匕首将陆逊戳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沙某及同案关系人陆逊、秦永飞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沙某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参加顾海浪、路晓伟等人为共同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淮安市淮安区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沙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沙某在所犯三起聚众斗殴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锐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沙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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