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201041970********,回族,初中文化,长春市**厂退休工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沙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21时25分许,饮酒后驾驶吉A****7号棕色五菱牌小型客车,沿亚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育工路交会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6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沙某某供述;
(二)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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