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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庆安县**镇**村**屯,现住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区**里**号楼**单元**号。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12月6日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8日、11月24日、2020年2月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沙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云寺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断线钳将三处功德箱的挂锁剪断,将功德箱内的500余元现金盗走。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沙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已判刑)经预谋,窜至天津市宝坻区准备盗窃。2019年4月23日上午二人窜至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广济寺内踩点欲盗窃功德箱内钱财。次日0时许,沙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窜至广济寺内将各殿门的挂锁破坏进到各殿内,将广济寺大雄宝殿内的两个功德箱、祖师殿内的一个功德箱、地藏殿内的一个功德箱、药师殿内的一个功德箱、伽蓝殿门口外面的一个功德箱、天王殿前后门各一个功德箱、流通处里面的一个功德箱共9个功德箱挂锁破坏,盗窃功德箱内的钱财共计5000余元,得手后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接应沙某某并逃离,后沙某某与郑某某分赃消费。

被告人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OPPO手机等物证;

2、账本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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